11 甲、乙訂有買賣契約,依約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甲依約欲給付價金時,遭乙拒絕受領。其後甲於乙之 履行期屆至時,請求乙交付標的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因甲有先給付義務,甲仍須先履行始得請求乙履行
(C)乙拒絕受領時,甲之債務即已消滅,乙亦無須給付
(D)乙既拒絕受領在先,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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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137), C(42), D(330), E(0) #1410137

詳解 (共 7 筆)

#1526877

75年台上字第534號

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未因而

歸於消滅。故他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者,仍非不得

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除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其給付義務者外,法

院仍應予以斟酌,如認其抗辯為有理由,應命受領遲延之一方當事人,於

他方履行債務之同時,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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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357

補充:198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

 

甲受乙脅迫,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若甲對該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其法律效果?

(A)甲得拒絕履行

(B)甲可聲請法院撤銷

(C)甲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D)甲可主張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答:A   

 

例子:B醫美診所與消費者某A發生醫美糾紛,A脅迫B醫美診所之醫師C簽下「本票」,願與B醫美診所負連帶清償之責」!此時A因侵權行為取得對C債權
C原得主張被脅迫撤銷保證契約,惟撤銷權除斥期間完成後,雖已不得撤銷,C仍得拒絕履行

A脅迫C簽下本票>>A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對C(被害人)之債權>>(被害人)取得一個廢止請求權

1.可依93條撤銷意思表示(發現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

2.可依第197條第一項所定之時效(二年)請求廢止加害人()之債權

197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198條拒絕履行(不定期間)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廢止

                                      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加害人實行侵權行為取得債權 ,現在被害人取得一個廢止請求權。 這個廢止請求權的內容,是指被害人基於侵權行為請求權,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也就是回復到沒有債權的狀態(歸還本票並解除契約) 現在有可能的情況是:C的廢止請求權已經時效而消滅(民法197),造成被害人不得請求廢止債權。

                    >>但A手上的債權請求權還沒罹於消滅時效。

                    >>所以原本加害人A還是可以基於(本票)請求強制履行。

民法198為了保護被害人,就說這時候被害人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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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018

個人解讀不知是否有錯
民法160第二項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要約
所以甲先給付義務因乙拒絕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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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142
11 甲、乙訂有買賣契約,依約甲有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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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410
請問(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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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124

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956 號
又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未因之歸於消滅。故一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他方當事人請求給付者,一方當事人仍非不得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除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其給付義務者外法院應命他方當事人為同時履行之對待給付

(B)
甲有先給付義務,乙拒絕受領在先,乙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此時甲不須先履行給付義務才能請求乙履行(同時履行之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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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674
75 年台上字第 534 號 雙務契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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