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內閣制中總理有權解散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理解散國會,是為了將政策訴諸選民決定
(B)總理解散國會,是為了解決行政與立法兩權的僵局
(C)國會通過內閣不信任案之後,總理才能行使解散國會的權力
(D)解散國會的權力行使,並不會影響以議會為主體的憲政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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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9), B(288), C(1849), D(1303), E(0) #2573111

詳解 (共 10 筆)

#4655440

半總統制:總理被動解散國會(不信任案通過後)

內閣制:總理主動解散國會

在遇到一些重大政策而民眾有所質疑的時候,某些內閣制規定總理也可以提前主動將政府及國會解散重選,另一些內閣制的政府可以提出「信任投票」來與重大爭議性政策綁在一起

 

主動解散[編輯]

內閣制中,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或趁情勢對行政機關有利時,可由行政首長主動判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提前選舉雙首長制如法國之制,則總統經諮詢後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改選。此種解散目的在於直接訴諸民意,讓選民決定政府的新樣貌,執政黨同時也可利用解散後的重新改選,檢視自身獲得民眾支持的程度。

被動解散[編輯]

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時,可由行政首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改選,因有不信任為前提,故乃被動行使。雙首長制如中華民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俄羅斯之制,由總統決定是否接受國家杜馬總理之不信任案,若拒絕後三個月內再通過不信任案,則可解散國家杜馬改選。

自動解散[編輯]

議員資格依法定任期屆滿而消滅,例如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日本國會議員等。亦有隨立法機關屆期者,像是德國聯邦議院至新國會開議為止,或者如英國下議院現行之制於選前25個工作日自動解散,惟實務上英國首相仍依慣例提請英王配合解散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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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622

總統獨享權力

總理獨享權力

共享的權力

1.    總理任命權

2.    交付公投權

3.    提請合憲解釋

4.    國會解散權

5.    緊急命令權

6.    部長會議主席(簽署行政條例)

7.    國情咨文權

1.    部分 官員任命權

2.    彈劾權(針對總統)

3.    提出信任案

1.    閣員任命權

2.    官員任命權

3.    法律案與預算提案權(總理提案,總統公布)

4.    臨時會召集權

5.    派遣大使權

6.    簽訂條約權

7.    國防軍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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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462
(C)國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必須下台負責。
內閣可以提請元首解散國會,提前舉行國會議員選舉,訴諸選民決定,由新的國會席次分配決定內閣之去留。

我覺得(C)是錯在通過不信任案才能解散國會,應該是內閣可以主動提請元首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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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558
(C)德國「建設性不信任投票」是指在提出不信任案之前應先選出總理人選,(所以德國總理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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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605
(C)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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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044
大多數的內閣制國家中,解散國會僅能為"被...
(共 1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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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788
內閣制的解散國會權有分主動提出(例如英國...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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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509

所以這題錯是錯在有德國這一項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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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402
德國是少數,國會對總理不研議不信任案時,...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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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873

覺得最佳解的解題方向錯誤...題目是問內閣制而不是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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