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內閣制中總理有權解散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理解散國會,是為了將政策訴諸選民決定
(B)總理解散國會,是為了解決行政與立法兩權的僵局
(C)國會通過內閣不信任案之後,總理才能行使解散國會的權力
(D)解散國會的權力行使,並不會影響以議會為主體的憲政運作模式
統計: A(1009), B(288), C(1849), D(1303), E(0) #2573111
詳解 (共 10 筆)
半總統制:總理被動解散國會(不信任案通過後)
內閣制:總理主動解散國會
在遇到一些重大政策而民眾有所質疑的時候,某些內閣制規定總理也可以提前主動將政府及國會解散重選,另一些內閣制的政府可以提出「信任投票」來與重大爭議性政策綁在一起
主動解散[編輯]
在內閣制中,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或趁情勢對行政機關有利時,可由行政首長主動判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提前選舉。雙首長制如法國之制,則總統經諮詢後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改選。此種解散目的在於直接訴諸民意,讓選民決定政府的新樣貌,執政黨同時也可利用解散後的重新改選,檢視自身獲得民眾支持的程度。
被動解散[編輯]
當行政機關不受立法機關信任時,可由行政首長提請國家元首解散立法機關改選,因有不信任為前提,故乃被動行使。雙首長制如中華民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俄羅斯之制,由總統決定是否接受國家杜馬對總理之不信任案,若拒絕後三個月內再通過不信任案,則可解散國家杜馬改選。
自動解散[編輯]
議員資格依法定任期屆滿而消滅,例如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日本國會議員等。亦有隨立法機關屆期者,像是德國聯邦議院至新國會開議為止,或者如英國下議院現行之制於選前25個工作日自動解散,惟實務上英國首相仍依慣例提請英王配合解散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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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獨享權力 |
總理獨享權力 |
共享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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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理任命權 2. 交付公投權 3. 提請合憲解釋 4. 國會解散權 5. 緊急命令權 6. 部長會議主席(簽署行政條例) 7. 國情咨文權 |
1. 部分 官員任命權 2. 彈劾權(針對總統) 3. 提出信任案 |
1. 閣員任命權 2. 官員任命權 3. 法律案與預算提案權(總理提案,總統公布) 4. 臨時會召集權 5. 派遣大使權 6. 簽訂條約權 7. 國防軍隊權 |
所以這題錯是錯在有德國這一項例外嗎...
覺得最佳解的解題方向錯誤...題目是問內閣制而不是半總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