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B)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C)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D)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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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61), D(11), E(0) #3518126
統計: A(1), B(10), C(61), D(11), E(0) #351812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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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B)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C) 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D) 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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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是指原告在法院作出終局判決前,主動撤回起訴之意思表示,使訴訟歸於終結。
以下是依據 中華民國法律(2026年現行法) 整理的核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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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回的時點與限制(第 262 條)
- 判決確定前: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 被告同意權: 若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包含在準備程序進行本案陳述),原告撤回訴訟應經被告同意。(B正確)
- 視為同意: 若被告於撤回書狀送達後 10 日內未提出異議,或於期日到場後未即時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撤回。(C錯誤,第 262 條第2項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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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撤回的方式
- 書狀或言詞: 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如開庭時)得以言詞向法院陳明,並應記載於筆錄。
- 特別委任(第 70 條): 若由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為撤回,該代理人必須獲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的「特別委任」。(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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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效力(第 263 條)
- 視同未起訴: 訴經撤回後,該訴訟程序溯及既往地終止,視同自始未起訴。(D正確)
- 不得再行起訴之例外:
- 一般撤回: 原則上可就同一事件再次提起訴訟。
- 終局判決後撤回: 若原告是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才撤回起訴(例如在上訴期間內撤回),則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
- 費用負擔(第 83 條):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但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原告可於撤回後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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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擬制撤回(視為撤回)的情形
- 合意停止後不續行(第 190 條): 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若於 4 個月內不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
- 兩次遲誤期日(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兩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皆不到場),視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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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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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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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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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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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受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特別委任,始得代理原告撤回其訴
(B)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已為本案之陳述及答辯後,原告撤回其訴,亦應得被告同意
(C)訴之撤回使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因此必須以書狀為之,不得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為撤回
訴之撤回:書面或期日以言詞撤回
(D)訴之撤回合法生效後,本案訴訟程序當然終結,法院無須為任何形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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