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逕依職權於訴訟繫屬中公告曉示使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B)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使其參加訴訟
(C)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
(D)利害關係人得參加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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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 C(4), D(17), E(0) #3518120
統計: A(55), B(3), C(4), D(17), E(0) #3518120
詳解 (共 3 筆)
#7331842
民事訴訟法§66:告知訴訟之程序
1.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2.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2.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A:法院不能直接以職權曉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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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5:告知訴訟
1.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2.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2.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民事訴訟法§67-1: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1.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2.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3.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2.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3.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B:正確。法院亦得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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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8:訴訟參加之要件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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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D:正確。怪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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