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以臺北市為例,下列何者為我國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A)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
(B)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區長
(C)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
(D)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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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 B(447), C(1660), D(353), E(0) #3117704
統計: A(962), B(447), C(1660), D(353), E(0) #3117704
詳解 (共 8 筆)
#5859287
第17 條 (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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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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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070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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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I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教務處主任由教師兼任,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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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013
準用,乃法律的類推適用(避免重覆立法),(A)(B)選項是《行政中立法》直接規定,(C)選項是《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準用《行政中立法》,並非《行政中立法》直接規定,(D)選項完全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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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306
(A)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直接適用)
(B)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區長(直接適用)
(C)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教務處主任(準用)
(D) 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主任(完全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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