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部屬與長官之關係,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之外所發之命令亦有服從義務
(B)兩級長官同時發布命令,公務員必須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
(C)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D)公務員認為長官命令有違法之虞,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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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8), B(157), C(91), D(178), E(0) #3117702
統計: A(2798), B(157), C(91), D(178), E(0) #3117702
詳解 (共 3 筆)
#5929247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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