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B)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至立法院備質詢
(C)立法院反對行政院停止執行預算之決議,具有確認法定預算之作用
(D)行政院如不願接受立法院之反對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統計: A(213), B(366), C(804), D(8758), E(0) #2128381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520號
1.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2.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若為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3.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4.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5.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6.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4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預算案與法律案之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相同
(B)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停止法定機關維持正常運作之預算
(C)行政院一律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預算之執行
(D)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若涉及國家重大政策變更,應向立法院報告,取得支持 .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105 年 - 105 地方特考_各類科_四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569
(B)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屬特殊類型 法律,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乃憲法所不許而應禁止
(C)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之存續,若 仍任由主管機關裁量,即非法之所許
(D)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 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
(A)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後即為法定預算
(B)法定預算因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又稱為措施性法律
(C)縱使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亦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D)停止法定預算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非法之所許 .
(A)預算案為措施性法律,行政院不得拒絕執行
(B)未涉及重要政策變更之預算執行,行政院仍不得拒絕執行
(C)維持法定機關運作之法定預算,行政院不得拒絕執行
(D)涉及重要政策變更之預算執行,行政院得彈性執行預算 .
(A)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規範授 權
(B)行政院對歲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概屬違憲或違法
(C)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D)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 .
(A)預算案與法律案之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均不同,可稱為「措施性法律」
(B)只要有必要,即使對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之預算加以停止執行,亦非法所不許
(C)就預算之執行,在未變更國家重大政策前提下,行政院依合義務之裁量,可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D)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若涉及國家重大政策之變更,應向立法院報告,取得立法院支持 .
(A) 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主管機關得停止執行
(B) 無論法定預算中支出項目為何,主管機關皆得停止執行
(C) 無論法定預算中支出項目為何,主管機關皆不得停止執行
(D) 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之經費,主管機關不得停止執行.
(A)總統之政策主導權
(B)立法院之參與決策權
(C)司法院之違憲審查權
(D)監察院之決算審核權 .
(A)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
(B)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佈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C)行政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
(D)行政院對歲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概屬違憲或違法 .
釋字520【理由書】
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釋字第 520 號解釋(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解釋爭點: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
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
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C),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
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
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
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A)
並備質詢(B)。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
、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
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
即可貫徹實施(C)。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
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D)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
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D行政院如不願接受立法院之反對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自行
感覺差在立即性,結論還是要辭職
不願接受就要辭職也太硬了,
想想就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