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且於憲法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亦為最高行政首長
(B)所有國家行政事務,原則上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
(C)行政首長享有行政特權,而得不公開足以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D)為避免損及獨立機關之獨立性與自主性,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之重要人事,應無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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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224), C(244), D(707), E(0) #2801249
統計: A(471), B(224), C(244), D(707), E(0) #2801249
詳解 (共 10 筆)
#5249154
總統--最高行政首長
行政院長--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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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52882
(D)
J613 理由書(節錄)
...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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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360
(A)總統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且於憲法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亦為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怎麼是行政機關,這個選項沒有寫錯嗎,總統是行政首長,不是嗎?
結果是在這篇「總統府不是個機關」才知道。
文 / 楊智傑教授【台灣法律網】
一部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劉鐵錚
一、聲請機關應為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節錄)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憲法。按總統為憲法第四章明文規定之憲法上機關,於其行使憲法上賦予之大法官人事提名權,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疑義時,自得由總統以本人之名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而總統府僅為總統行使職權所設之諮詢幕僚作業機構,總統府秘書長則係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幕僚長,其職權及性質與總統顯然不同。故本件釋憲案由總統府具函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自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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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看憲法都沒有說總統是個機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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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354
最高行政首長不是行政院長嗎 什麼時候變總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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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788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三種情形不須行政院長副署
1 總統對行政院長之 任免令
2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令
3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1 總統對行政院長之 任免令
2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令
3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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