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對院外不負責任
(C)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D)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及叛亂罪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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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9), C(929), D(1635), E(0) #3116483
統計: A(70), B(109), C(929), D(1635), E(0) #3116483
詳解 (共 8 筆)
#6121667
就現行犯 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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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352967
B,C
J435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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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809
A)憲法 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C) 憲法 第 73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D) 憲增 第 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C) 憲法 第 73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D) 憲增 第 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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