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憲法工作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在假日期間至行天宮兼職擔任算命師貼補家用,不屬於工作權保障範圍
(B)法律規定計程車駕駛必須經考試取得執業證照,屬於對工作權之客觀許可條件之限制
(C)法律規定律師出庭應穿律師袍,係屬於對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D)人民失業有請求國家給予適當工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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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805), C(1576), D(356), E(0) #3116474
統計: A(223), B(805), C(1576), D(356), E(0) #3116474
詳解 (共 9 筆)
#6087605
主觀➡️可靠努力改變 ex.透過考試錄取分數達標可以當特定職業(考試可以靠自己努力)
客觀➡️不可靠努力去改變,生下來就定了 ex.保障原住民從事某些職業上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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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4
「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益理由,始可限制。
2.「選擇職業之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則非針對欲從事某職業之人士本身之資格而係指所欲從事職業需求性而言,而依市場之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之規定;對此,立法者只有在為防止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且屬迫切需要下,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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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935
J778
節錄:
按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即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即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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