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案由、發生時間、地點和船舶資料等事項,通知何
機關?
(A)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B)當地軍事主管機關
(C)當地海岸巡防機關
(D)當地港務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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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1), C(19), D(1), E(0) #3017289
統計: A(350), B(1), C(19), D(1), E(0) #3017289
詳解 (共 2 筆)
#5798648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下列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一、案由。
二、發生時間及地點。
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
四、污染及災害情形。
五、已採及應採措施。
六、其他報告事項。
航政主管機關得對海難事故進行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
前項調查或鑑定之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詢問相關船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
航政主管機關之調查人員,必要時得指示船舶停止航行、駛往指定地點或封鎖現場。
上述三條法律說明了國輪商船、外籍商船、漁船之船長在發生海事後都有向我國航政主管機關提交海事報告的義務,要做海事報告 (Sea Protest)就再依循「海事報告規則」,該規則中第1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海事,指船舶沉
沒、擱淺、碰撞、強制停泊或其它意外事故及有關於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
引用法源到此,我國海事之定義應已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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