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性平三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後,今(113)年 3 月 8 日正式上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平三法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
(B)由於臺灣 MeToo 風潮促使性平三法修法,重點增訂權勢性騷類型,未來雇主、機關首長、負 責人、校長等涉性騷擾案件,受害者除了一般性賠償外,還能請求最高 3 倍的「懲罰性賠償」, 且於刑事責任部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達五年
(C)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D)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 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惟必須預告予當事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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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0), C(68), D(6), E(0) #3254697

詳解 (共 4 筆)

#6155331
(A):「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B):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7條:題目所列職稱=最高負責人。針對最高負責人,可請求3~5倍懲罰性賠償金。
(D):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因性騷事件的行為人是員工本身,可歸責於員工,所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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