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察身為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B)有屬公務禮儀之情形,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C)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D)各機關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可各自依職權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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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7), C(26), D(67), E(0) #3254694
統計: A(0), B(17), C(26), D(67), E(0) #3254694
詳解 (共 2 筆)
#6296533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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