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一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如何處理?
(A)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得依職權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後而為判決
(C)得為該當事人敗訴之缺席判決
(D)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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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109), C(15), D(93), E(0) #3143606
統計: A(1047), B(109), C(15), D(93), E(0) #3143606
詳解 (共 5 筆)
#6086805
筆記(給自己看)
準備程序,一造不到場,法院依職權終結準備程序
民訴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判決,一造不到場,第一次依聲請,第二次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民訴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簡易與小額訴訟,一造不到場,法院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民訴第 433-3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訴第 436-23 條
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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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522
(A) 正確:需要到場的人主動要求,法院才能繼續審理並判決。
(B) 錯誤:法院不能主動決定,需有人要求。
(D) 錯誤:只有在兩方都沒來時,才會考慮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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