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追訴權時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犯罪未於法定期限內被起訴時,國家刑罰權即暫停
(B)殺人既遂罪無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C)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於行為既遂時起算
(D)行為人因逃亡而遭通緝時,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
統計: A(440), B(3540), C(410), D(949), E(0) #2988060
詳解 (共 9 筆)
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永遠可追訴犯罪人)
第 80 條
聽以前的人說殺死人過20年就沒事了。真鬧。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那為什麼會有讓犯罪者「撐過」一段時間就不需受罰的規定?立法者認為,如果當一個人在犯罪之後決定洗心革面,躲起來幾十年都當個安善良民,那還要拿幾十年前所做的行為來懲罰他嗎?所以才根據犯罪行為的輕重設計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並用這種不隨意破壞現有狀態的方式保護法安定性。
追訴權會停止進行?
追訴權會從犯罪成立的日期開始起算,但如果犯罪行為人在偵查時或接受審判程序時逃跑並被通緝,追訴權就會暫停計算。不過並不會永遠停止計算,依刑法第83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停止計算的時間為前述第80條各款所定期間的「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若有人犯下最重無期徒刑的重罪,追訴權時效就是30年,如果逃跑被通緝這「30年」期間就會先停止計算,停止的時間則為「10年(30 X 1/3)」,也就是這個人總共必須要歷經40年的逃亡人生才能躲過法律追訴的意思。
或許有人發現,新聞中的張姓清潔員既然所犯的是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侵占公物罪,那怎麼只經過25年就免受刑罰?這是因為追訴權時效的年限曾在2005年提高,而追訴權的時效停止期間也在2019年自四分之一延長至三分之一。
由於在追訴權時效修法前,追訴權已經開始計算或已經完成者,適用對於被告最有利的規定。所以就該新聞提及的案件而言,依犯罪當時的法律規定「最重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消滅時效為20年,再加上被通緝時的5年(20 X 1/4)就是2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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