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侵害公務人員權利之行政措施
(B)復審人得委任代理人,但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
(C)復審人對於復審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D)對於已確定之復審決定,除復審人外,原處分機關亦有權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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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5), C(6), D(30), E(0) #316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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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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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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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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