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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3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12717 |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3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12717

年份:101年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11.「2004年約安規則」中有關船員薪津與給養費之下列敘述, 何者為非 ?
(A)可列計為共同海 損情況時,因駛 入避難港或地方 ,或折返裝載港 或地方,而致航 程延長期間所合 理發生船員薪津 與給養品,及所 耗燃料及供應品 ,得列計為共同 海損
(B)當船舶因意外、 犧牲或其他為共 同安全所須之非 常情況,而應駛 入或受阻於任何 港口或地方時, 其船長與海員等 於船舶在港或地 方延長停泊,至 船舶已準備繼續 航程為止之額外 期間,合理所生 薪津與給付,得 列計為共同海損
(C)裝載港或地方發 現船舶毀損,而 航程中未生任何 與此損害有關之 意外或其他情況 者,則於修理該 發現毀損而額外 延長時間,船長 與海員等之薪津 與給養,及所耗 燃料及供應,得 列計為共同海損
(D)為了船舶維修支 付船長與海員等 之逾時加班費, 不得列計為共同 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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