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之說明,何者為正確?
(A)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為調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個人提出帳冊等證物
(B)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公平交易法規定事項不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C)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授權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D)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抄閱有關行政決定前之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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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0), B(112), C(217), D(92), E(0) #439901
統計: A(1590), B(112), C(217), D(92), E(0) #439901
詳解 (共 2 筆)
#929577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 (A)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
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
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 47 條(B)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
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
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亦同。
第 8 條(C)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
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
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
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
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第 27-1 條(D)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前條調查程序進行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為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
卷宗: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者。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申請時間、資料或卷宗之閱覽範圍、進行方式等相關
程序事項及其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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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302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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