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敘述,甲為準中止犯?
(A)甲殺乙後離去,經路人報警送醫,乙未死
(B)甲殺乙後,甲叫救護車,但在救護車抵達前,乙已被路人送醫救治,乙未死
(C)甲殺乙後,甲叫救護車,但在救護車抵達前,乙已被警察送醫救治但仍因傷重致死
(D)甲殺乙後,心生不忍立即迅速急救,但乙仍因傷重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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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46), C(24), D(126), E(0) #1997202

詳解 (共 2 筆)

#3382495

死亡結果一旦發生了就不符合中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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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7條
(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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