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有關幼兒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A)大多是針對零到六歲幼兒的發展狀況做檢測
(B)先天遺傳或後天不利的文化、環境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發展上的遲緩
(C)評估後有兩項發展商數(development quotient)低於 100,或其中一項低於 80,即顯著 遲緩
(D)指與一般同齡幼兒相較,在認知、語言、動作、人際及情緒等方面有發展落後或 異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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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 B(102), C(4852), D(252), E(0) #1199482

詳解 (共 4 筆)

#1296060
孩子的某項能力,若有二次在不同時間所作之發展商數均小於80,或四種能力中,有一種發展能力之商數小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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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評估上,也包括了四大尺度:粗、精細動作、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發展(接受性與表達性)、社會性及生活自理適應能力等發展表現。    此四種不同之發展面貌,如同以四枝水彩筆,在已有的外觀輪廓下,彩繪出多彩多姿的生命特質,使人迴異於其他動物。    輪廓外觀會隨時間及成長而逐漸改變,同樣地,色調也會隨著成長而產生多樣的變化。 什麼是兒童發展遲緩? 簡單地說,發展遲緩就是上述四大發展能力的評估結果,有一種或一種以上明顯遲緩現象。    如同生長體位之正常、偏差或異常,須以其身高、體重、頭圍之測量結果,在同齡、同性別小孩之生長曲線圖上去排列、找尋其百分位來判斷一樣,發展狀態的評估,也須以四大能力發展評估的結果,分別與同齡、同性別兒童之正常發展做比較。一般常以「發展商數」(DQ)來評估,即以評估孩子各項能力的實際發展年齡,除以孩子的實足年齡後,再乘以100。    兒童的正常發展,會隨著成長而變化,同樣的,發展遲緩的現象也非一成不變的,在不同的時間,表現特徵也有所不同。    孩子的某項能力,若有二次在不同時間所作之發展商數均小於80,或四種能力中,有一種發展能力之商數小於70,均須要進一步作全面性之身體、神經及發展評估。    一般而言,廣泛性發展遲緩,是指四大能力的發展商數均小於70。但是,對嬰幼兒而言,若其語言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之發展商數均小於70時,即可高度懷疑寶寶有廣泛性發展遲緩的可能。    當然,孩子發展的好壞,並不能以一個數據如IQ或DQ代表,最好是分別評估孩子的粗、精細動作、解決問題能力、接受性及表達性語言,以及社會性生活自理能力等發展狀況,如此不僅可瞭解孩子之各項發展狀況,也可進一步掌握孩子發展上的弱點與潛力,分別擬出激發潛能或介入療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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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906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補充】

1. 可用"學前發展檢核表"篩檢

2. 在一定時間內未達正常幼兒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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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parent.kimy.com.tw/new/article.aspx?id=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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