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民國 105 年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列哪幾項為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
甲、適當增加作業,或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乙、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或要求其靜坐反省
丙、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丁、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戊、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A)甲乙
(B)甲乙丁
(C)甲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統計: A(716), B(1045), C(1015), D(9721), E(0) #1611757
詳解 (共 10 筆)
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
| 公布機關: | 教育部 |
| 公布日期: | 105.05.20 |
| 公布字號: | 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 |
| 內 容: |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1.口頭糾正。
2.調整座位。
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5.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6.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7.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8.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9.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0.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1.要求靜坐反省。
12.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3.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4.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5.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16.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17.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09 年 08 月 03 日更新)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
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09 年 08 月 03 日更新)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