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規 定,輻射防護人員不足設置標準時,設施經營者應即補足。 設施經營者內無適當人選時,得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 准後,聘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機構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之。兼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多久 ?
(A) 三個月
(B) 六個月
(C) 一年
(D)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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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22), D(0), E(0) #216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