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劃定後,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 建築物之新建,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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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8), C(101), D(266), E(0) #1559791

詳解 (共 2 筆)

#3465979

和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之禁止處分做比較


區段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市地重劃

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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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24 條 更新地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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