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法規,關於行政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B)不得規定連續處罰
(C)得勒令停工
(D)得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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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3364), C(148), D(206), E(0) #135023

詳解 (共 6 筆)

#200705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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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90


1. 10萬元

2. 連續罰

3.勒令停工

4.停止營業

5.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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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35
回1F
如果行政罰不能連續罰
那警察的罰單就不用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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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16
行政罰不是不能連續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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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02
規定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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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97
我印象也是不能連續罰  怠金才可以@@
但是看來我觀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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