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建立合理之醫療執業形態,我國實施醫藥分業相互合作之法源依據為何?
(A)藥事法
(B)醫療法
(C)醫師法
(D)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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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5), B(508), C(19), D(229), E(0) #442731

詳解 (共 3 筆)

#1009357
藥事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
(共 1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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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年2月5五日原「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正更名為「藥事法」並公布全文。

其中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醫師調劑以在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依據第二項之條文啟動了台灣醫藥分業實施的法源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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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從醫藥分業精神展望未來的發展。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00/200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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