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因違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酒駕罪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問:甲於幾年內再犯同條 1 項之 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A) 2 年
(B) 3 年
(C) 4 年
(D) 5 年
(E)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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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37), C(3), D(747), E(967) #2308755
統計: A(58), B(137), C(3), D(747), E(967) #2308755
詳解 (共 5 筆)
#536069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
前述第三項改為時間改為十年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摩友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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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585
§185-3 不能安全駕駛罪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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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8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
前述第三項改為時間改為十年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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