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說明,下列何者不正確?
(A)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應許學生有司法救濟管道
(B)公權力措施如影響軍人身份的存續,應許軍人有司法救濟管道
(C)公務人員對審定的級俸如有爭執,應許其有司法救濟管道
(D)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之人,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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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68), C(348), D(4064), E(0) #134943
統計: A(137), B(68), C(348), D(4064), E(0) #134943
詳解 (共 8 筆)
#363515
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與一般人民相同
因為是特別權力關係,就和一般人民不一樣,不然就是一般人民拉:)
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 軍人 學生 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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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29
特別權力關係,適用特別規定,與一般人民不同,例如:軍人用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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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537
現在不太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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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65
5樓 更改為 公法上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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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318
釋字第338號解釋
認公務員對級俸審定之爭執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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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其身分而受行政處分者,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0一號、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及第三一二號解釋闡釋在案。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亦經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釋示甚明。又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員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本院著有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其對審定之級俸如有爭執,依同一意旨,自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及五十九年判字第四00號判例應不再援用。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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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3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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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15
現在還有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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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357
請問c為什麼不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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