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聯合國安理會的“集體否決權”是指( )一致反對。
(A) 五大國
(B) 十五個常任理事
(C) 任何九個常任理事國
(D) 任何七個非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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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42), C(85), D(133), E(0) #308010

詳解 (共 2 筆)

#237911

在安理會的表決程式中,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即“大國一致”原則)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否決權”實質上是一種少數抵制或阻止多數的權利。因此,安理會的表決程式是一種“受限制的多數表決權”。

 

在這種制度下,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對某一決定投反對票,即使安理會其他所有14個理事國都投贊成票,該項決議也不能通過。但是,另一方面,某項得到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的決定,如果有7個非常任理事國反對或棄權,因而不能獲得9票的多數時,該項決定同樣也不能通過。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非常任理事國的“集體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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