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非結算會員之期貨商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主管機關
得命令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期貨
商於接受主管機關前揭之命令時,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多少日內,將委
託人交易保證金專戶內存款與有價證券餘額、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
表,移交與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
(A)五個營業日
(B)三個營業日
(C)二個營業日
(D)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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