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有關鑑界複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
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B)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
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C)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
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派
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D)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
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221 條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