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9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之見解,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刪減或擱置中央對地方補助款,係基於何種理由?
(A) 確保地方自治
(B) 地方權限優先性
(C) 法位階理論
(D) 中央權限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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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4), C(3), D(4), E(0) #1421103
統計: A(114), B(14), C(3), D(4), E(0) #14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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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317
釋字498解釋文節錄: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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