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若法律規定,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候選人,其選舉保證金減半繳納。但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應全額繳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之意旨有違
(B) 為避免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此規定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C) 此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必要之限制
(D) 該規定係為防止人民任意參與公職人員之選舉,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人民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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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2), B(219), C(68), D(1219), E(1) #321872
統計: A(1912), B(219), C(68), D(1219), E(1) #321872
詳解 (共 4 筆)
#282401
釋字340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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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2
連署+保證金100萬=合憲(D)
政黨推薦保證金減半繳納,無政黨推薦保證金應全額繳納=違憲(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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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65
(D)釋字468
解釋文 |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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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010
釋字468>釋字340,總統副總統選舉>推薦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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