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
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
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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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2), C(0), D(0), E(0) #3290805
統計: A(13), B(22), C(0), D(0), E(0) #3290805
詳解 (共 1 筆)
#6214945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95.07.05)
- 分類:採購類
- 發布單位:主計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五00二四三八一0號
根據之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09500243340a.html
主旨: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5年7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基於人事法規已有一套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進用程序,旨揭僱用如已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並訂有管理、考核規定,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立法意旨,爰為旨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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