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上級政府得減少地方政府補助之事由?
(A)地方政府未依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編列預算
(B)地方政府如有得依法徵收的財源卻不徵收時
(C)地方政府執行委辦事項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
(D)地方政府未依法負擔應負擔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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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69), C(1545), D(80), E(0) #2129452

詳解 (共 1 筆)

#3715057

(A)(B)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5-1 條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B)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D)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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