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招標文件之規定,何者為是?
(A)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加蓋廠 商及其負責人印章者,不允許廠商補正。
(B)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使用機關 指定之封套投標,否則視為無效標。
(C)投標廠商未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 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
(D)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 完成簽約並正常履約二個月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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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24), C(17), D(37), E(0) #3087843

詳解 (共 1 筆)

#5924182

(A)
第 33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
另投標廠商未攜帶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不符合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七二五八號函說明二之(一)釋例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
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
(一)第二頁第(二)點之一規定之印鑑及第八頁第三點規定廠商須攜帶與「承攬工程手冊等」相同之印鑑前往開標,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在各機關投一個標,並不合理,應予修正。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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