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稅捐稽徵法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何者錯誤?
(A)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B)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移送強 制執行
(C)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 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D)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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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50), C(552), D(170), E(0) #1985058

詳解 (共 6 筆)

#3317708
第20條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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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617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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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661
法規名稱: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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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324
個人淺見舉列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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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418
5F 是對的.緩繳第 26 條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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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855
請問一下,這題為什麼不是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稅捐稽徵法第20條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這兩條的適用範圍是不是有點衝突…?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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