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那種處罰係適法之立法?
(A)依自治條例處新臺幣30 萬元之罰鍰
(B)依自治條例勒令歇業
(C)依自治條例註銷執照
(D)依自治條例暫停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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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753), C(278), D(4240), E(0) #242657
統計: A(648), B(753), C(278), D(4240), E(0) #242657
詳解 (共 10 筆)
#217117
A.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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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923
重點在於~ 他說的是"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地方上地法律沒錯吧!!
我是這樣記~~
自治條例地方上地法律沒錯吧!!
我是這樣記~~
自治條例除了可以罰10萬元以下的罰緩以外,他的行政罰種類只可以做"停止"的處分,不能"撤銷"~~
停止、吊扣=暫停 的處分, 撤銷=完全撤除你的利益
停止、吊扣=暫停 的處分, 撤銷=完全撤除你的利益
這樣好像有點模糊,用個駕照的例子好了:
吊扣駕照-->先暫停你駕駛人的資格
吊銷駕照-->直接把你的駕駛人資格取消!!
吊銷駕照-->直接把你的駕駛人資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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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45
用理解的比較好
只有法律位階才能限制、剝奪人民權利義務,自治條例不能
所以只能下暫停、暫時性的處分
不能下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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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826
沒有超出法律規定權限之外的意思吧,依 自治條例 上所列,(A)10萬元-->30萬已超出規定(B)勒令歇業-->應為停止營業(C)註銷執照-->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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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547
(A)依自治條例處新臺幣30 萬元之罰鍰==>超過10萬之規定
(B)依自治條例勒令歇業 ==>剝奪資格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須法律規定
(C)依自治條例註銷執照==>剝奪資格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須法律規定
(D)依自治條例暫停營業==>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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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019
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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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1
就是法律有規定!! 所以上面的解答 就可知那裏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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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47
行政罰才能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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