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下何者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中的 管制作為?
(A) 承包廠商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 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B) 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流向證 明檔案制度。
(C) 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主辦 機關應抽查運送流向證明檔案與餘土 處理計畫是否相符。
(D) 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 內容不一致時,承包廠商與收容場所應 自行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工程主辦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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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61), C(79), D(856), E(0) #162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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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739
依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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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104
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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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978

7-3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

7-3-1 建築工程及民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4.製作統計月報表及申報

(1)承造人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按運送流向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

(2)承造人依月報表逕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 務中心)申報剩餘土石方種類、數量及去處,並於每月五日前核對資 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

(3)如有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副知工程主辦(管)單位。

(4)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時,地方政府應通知 承造人說明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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