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下何者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中的
管制作為?
(A) 承包廠商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
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B) 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流向證
明檔案制度。
(C) 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主辦
機關應抽查運送流向證明檔案與餘土
處理計畫是否相符。
(D) 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
內容不一致時,承包廠商與收容場所應
自行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工程主辦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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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61), C(79), D(856), E(0) #1629270
統計: A(51), B(161), C(79), D(856), E(0) #1629270
詳解 (共 3 筆)
#4511978
7-3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
7-3-1 建築工程及民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4.製作統計月報表及申報
(1)承造人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按運送流向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
(2)承造人依月報表逕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 務中心)申報剩餘土石方種類、數量及去處,並於每月五日前核對資 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
(3)如有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副知工程主辦(管)單位。
(4)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時,地方政府應通知
承造人說明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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