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下學員甫自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班及格結訓,下列何者符合樂樂幼兒園 114 學年擬聘任之園長一職?
大開:104 年自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教保學程幼保系畢業,服務於小小托嬰中心 4 年擔任托育人員且經主管機關備查、登記擔任居家式托育人員 3 年,111 年起在大山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擔任教保員迄今
大喜:106 年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並服務於安安早期療育機構,經主管機關備查擔任擔任教保人員迄今
大量:103 年 6 月大學社工系畢業,同年幼教研究所入學,105 年 6 月修畢碩士學位課程畢業後,旋即經主關機關備查擔任樂樂托嬰中心主任迄今。
大安:102 年取得教保員資格,經主管機關備查,擔任公立大天幼兒園代理教保員連續 3 年,110 年起轉任私立大水幼兒園教保員迄今,
大木:102 年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經主管機關備查擔任大雲小學代理代課教師連續 3 年,109 年轉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迄今
(A) 大開、大喜、大量
(B) 大安、大木
(C) 大喜、大量、大木
(D) 大開、大安
大開:104 年自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教保學程幼保系畢業,服務於小小托嬰中心 4 年擔任托育人員且經主管機關備查、登記擔任居家式托育人員 3 年,111 年起在大山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擔任教保員迄今
大喜:106 年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並服務於安安早期療育機構,經主管機關備查擔任擔任教保人員迄今
大量:103 年 6 月大學社工系畢業,同年幼教研究所入學,105 年 6 月修畢碩士學位課程畢業後,旋即經主關機關備查擔任樂樂托嬰中心主任迄今。
大安:102 年取得教保員資格,經主管機關備查,擔任公立大天幼兒園代理教保員連續 3 年,110 年起轉任私立大水幼兒園教保員迄今,
大木:102 年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經主管機關備查擔任大雲小學代理代課教師連續 3 年,109 年轉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迄今
(A) 大開、大喜、大量
(B) 大安、大木
(C) 大喜、大量、大木
(D) 大開、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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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252), C(187), D(658), E(0) #3449062
統計: A(323), B(252), C(187), D(658), E(0) #3449062
詳解 (共 10 筆)
#7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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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資格分析
根據您提供的法條第 6 條規定,幼兒園園長需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資格(新制):
- 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 在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 經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題目已滿足)。
我們將逐一檢視每位學員的資格,判斷其是否符合條件 1 (資格) 和條件 2 (年資)。
? 學員資格分析
1. 大開
- 條件 1 (資格): 在大山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擔任教保員迄今,且於 104 年畢業於幼保系,應具備教保員資格。
- 條件 2 (年資): 需滿 5 年。
- 服務於小小托嬰中心(4 年):可採計。根據第 6 條第 3 項第 4 款,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只要具備相關學歷(102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需經認可,大開 104 年畢業,符合此項)且經備查,服務年資可採計。>> 4 年。
- 登記擔任居家式托育人員(3 年):不符合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教保服務機構」(僅含托兒所及幼稚園)或第 6 條第 3 項之可採計年資項目。>> 0 年。
- 在大山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擔任教保員(自 111 年迄今):符合教保服務機構年資。111 年至 114 年學年約 3 年。
- 總年資: 4 + 3 = 7 年 > 5 年。
- 結論: 大開符合園長資格。
2. 大喜
- 條件 1 (資格): 106 年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符合。
- 條件 2 (年資):
- 服務於安安早期療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不屬於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教保服務機構」(僅含托兒所及幼稚園)或第 6 條第 3 項之可採計年資項目。>> 0 年。
- 總年資: 不足 5 年。
- 結論: 大喜不符合園長資格。
3. 大量
- 條件 1 (資格): 僅具社工系學士和幼教研究所碩士學位,未提及取得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證書/資格。主任一職不能直接推論具備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 但若考量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可視為具備服務年資的條件。主任可能是負責人,且幼教所畢業,故可滿足部分年資條件。
- 條件 2 (年資):
- 擔任樂樂托嬰中心主任(自 105 年 6 月迄今):雖然「主任」職稱不直接等於「教保員/教師」,但若他是負責人(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且具備幼教相關碩士學歷,則可採計年資。105 年 6 月至 114 學年約 9 年 > 5 年。
- 結論: 因缺乏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的資格證書證明,故不符合新制園長資格。
4. 大安
- 條件 1 (資格): 102 年取得教保員資格。>>符合。
- 條件 2 (年資):
- 擔任公立大天幼兒園代理教保員連續 3 年:可採計。根據第 6 條第 3 項第 3 款(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代理人員年資)規定,具教保員資格且代理連續達三個月以上經備查者,年資可採計。>> 3 年。
- 轉任私立大水幼兒園教保員(自 110 年迄今):符合教保服務機構年資。110 年至 114 年學年約 4 年。
- 總年資:3 + 4 = 7 年 > 5 年。
- 結論: 大安符合園長資格。
5. 大木
- 條件 1 (資格): 102 年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符合。
- 條件 2 (年資):
- 擔任大雲小學代理代課教師連續 3 年:雖然具備教師資格,但服務的機構是「小學」,職位是「代理代課教師」,並非在教保服務機構擔任教師/教保員,也不符合第 6 條第 3 項之可採計年資項目。>> 0 年。
- 轉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服務機構及職位不符合規定。>> 0 年。
- 總年資:不足 5 年。
- 結論: 大木不符合園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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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8190
第 二 章 培育及資格
第 6 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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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園長。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在案之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園長資格:
(一)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長,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園長。
(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或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擔任幼兒園園長。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四、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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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416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 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 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
- 教保服務機構主任、教師或教保員。
- 幼稚園教師。
- 托兒所教保人員。
-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
- 大學以上學歷。
- 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 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 (大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
- 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 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大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 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 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 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 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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