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B)須達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二十
(C)應保留特別預算編列
(D)立法院對相關預算不能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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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1), B(208), C(440), D(438), E(0) #154028
統計: A(4891), B(208), C(440), D(438), E(0) #154028
詳解 (共 5 筆)
#2791272
憲法 第164條 (基本國策-教育文化)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後受增修條文第10條凍結!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X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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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57
憲法增修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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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477
(A) 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 正確: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國家應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B) 須達預算總額至少百分之二 -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中未提及需達到特定的百分比。
(C) 應保留特別預算編列 - 錯誤:並未規定需保留特別預算編列。
(D) 立法院對相關預算不能刪減 - 錯誤:立法院具有預算審查及刪減的權力,無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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