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得解除契約
(B)甲不得向乙請求繼續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C)甲得拋棄對該動產之占有
(D)甲對標的物之保管,僅就故意負其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04), B(69), C(311), D(686), E(0) #393711

詳解 (共 10 筆)

#569136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66
2
#564513
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30
3
#687716
C選項應該是民法第241條 是得拋棄"不動產"之占有
24
0
#926098
[64年台上字第2367號]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 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 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 定據以解除契約。
21
0
#755153
我覺得這種選項好不嚴謹
(A)明明就是要先催告後才能解約

照他這種邏輯看來
(D)也不過少寫了重大過失,為什麼就不對了
20
2
#3588693


出賣人甲依其與買受人乙間之動產買賣契約,於約定之日合法提出給付,卻遭乙拒絕受領。依實務見解,就乙拒絕受領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254)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14
1
#2368614
第237條(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
(共 3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678497

樓上已經有寫了阿~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7
0
#1161537
受領遲延按實務80年台上字第2165號 意旨:得依照遲延給付解除契約。
6
0
#926097
買受人受領動產遲延,同樣的買受人因此 給付價金遲延。
所以出賣人(甲)可以依254解除契約。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