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C)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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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2537), C(110), D(114), E(0) #2334195
統計: A(155), B(2537), C(110), D(114), E(0) #2334195
詳解 (共 2 筆)
#4072290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A)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B)
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C)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D)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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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039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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