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C)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D)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5), B(2537), C(110), D(114), E(0) #2334195

詳解 (共 2 筆)

#4072290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A)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B)

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C)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D)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69
1
#4039039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