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國 108 年 6 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將少年虞犯從 7 種縮減為 3 種,下列那一項並非虞犯之項目?
(A)經常與素行不良者交往
(B)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C)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D)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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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 B(25), C(21), D(104), E(0) #2353407

詳解 (共 2 筆)

#4334116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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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680
情境記憶:有吸毒的不良少年常常會攜帶危險...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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