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其所有中古屋一棟讓售與乙,業經交付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訂約且交付房屋 6 年後,乙發現該屋為輻射鋼筋屋,
且甲故意不告知,乙遂立即通知甲,甲則提出逾越法定期間等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B)若乙因重大過失不知該屋為輻射鋼筋屋,乙仍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對甲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乙仍得依民法關於詐欺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D)乙仍得依民法關於錯誤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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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219), C(548), D(37), E(0) #935282
統計: A(400), B(219), C(548), D(37), E(0) #935282
詳解 (共 4 筆)
#1150208
民法 # 365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因已交付房屋 6 年後發現瑕疵,已逾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斥期間,故無法適用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民法 # 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 93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甲故意不告知行為應屬詐欺,且符合 # 93 得撤銷時效內,故 (C) 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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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218
撤銷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期間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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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00
甲故意不告知行為應屬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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