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同作案,由乙進入商 店內,丙坐在停放門口未熄火的機車上。乙假裝購物,趁 A 轉身時,徒手伸入 A 衣領內,拉扯其頸 上的項鍊,得手後跳上丙的機車後座,二人迅速逃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普通搶奪罪的教唆犯,乙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普通搶奪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正犯,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幫助犯
(C)甲乙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D)甲成立結夥搶奪罪的教唆犯,乙丙成立結夥搶奪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0), B(42), C(41), D(39), E(0) #1382681

詳解 (共 2 筆)

#1546454
依題示甲係造意之教唆犯,又無犯意聯絡及實...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130198

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