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與乙之僱用人丙約定成立人事保證契約,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甲以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責任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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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1), C(426), D(106), E(0) #814591

詳解 (共 6 筆)

#1385083

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3年】

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

第756-3條

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C
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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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093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第756-1條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甲以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始負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甲),以僱用人(丙)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第756-2條

Ⅰ【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D
Ⅱ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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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386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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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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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957
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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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857
756-1II 人事保證契約之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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