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都市計畫地區於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後,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多久期限 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多久期限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A)五年內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二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B)四年內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三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C)三年內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四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D)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五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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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74), C(136), D(3069), E(0) #3025146

詳解 (共 7 筆)

#6239059
都市計畫法 第17條1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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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17
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2、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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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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