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有共有人 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 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
(C)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對 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D)甲乙丙公同共有一筆土地,甲依法得出賣該共有土地時,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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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2569), C(389), D(596), E(0) #3025136
統計: A(284), B(2569), C(389), D(596), E(0) #3025136
詳解 (共 8 筆)
#5815475
(B)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 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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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739
(A)
土地法 第34-1條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B)
土地法 第34-1條2項: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C)
土地法 第34-1條3項: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D)
土地法 第34-1條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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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074
補充B『公示催吿』
一)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稱之為「公示催告程序」。
(二)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係指有無不明或不確定及姓氏不明等而言。因此,利害關係人若僅住居所不明,因其得依公示送達方法,進行訴訟,故而仍不得行公示催告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只為「宣示失權」或「宣示證券無效」,其性質為「非訴事件」,對於法律關係之存否,不能為確認之判決。如對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仍應提起訴訟以解決之。
(二)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係指有無不明或不確定及姓氏不明等而言。因此,利害關係人若僅住居所不明,因其得依公示送達方法,進行訴訟,故而仍不得行公示催告程序。
(三)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只為「宣示失權」或「宣示證券無效」,其性質為「非訴事件」,對於法律關係之存否,不能為確認之判決。如對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仍應提起訴訟以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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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3150
D為什麼會對好奇怪 有人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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