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依公務員懲戒法停止職務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降級之虞者
(D)懲戒法院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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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251), C(5905), D(127), E(0) #1806980
統計: A(170), B(251), C(5905), D(127), E(0) #1806980
詳解 (共 7 筆)
#3733729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降級之虞者
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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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3F就有法條拉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降級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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