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憲法第 13 條規定之宗教信仰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私立學校不得辦理任何宗教活動
(B)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C)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處分不動產應經官署許可,違憲
(D)國家不得獎勵特定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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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0), B(102), C(955), D(135), E(0) #3359297
統計: A(4400), B(102), C(955), D(135), E(0) #3359297
詳解 (共 10 筆)
#6296950
第六條(中立及宗教尊重原則)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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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一提,我讀的高中就是佛教學校 但每年浴佛節就有辦校內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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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關於憲法第 13 條規定之宗教信仰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私立學校不得辦理任何宗教活動--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4項
(B)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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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6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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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處分不動產應經官署許可,違憲--釋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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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73號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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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家不得獎勵特定宗教--釋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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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73號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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